管理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 >> 管理制度

北京和光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北京和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高投资效益,合法、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实现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6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范围内进行,遵守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维护基金会的声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慈善活动支出的实现。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净资产和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慈善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慈善活动支出的实现。以保证日常业务运转为前提,原则上基金会备用金存款额度不低于2个月的月平均支出,且应当预估在投资期内可能需要拨付的项目款。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当适当组合各类存款类型,在保证有突发大额资金需求时发生可灵活调用,在此灵活性基础上提高收益率。

第三章  投资理财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监事根据基金会《章程》实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主管具体负责投资活动方案、风险评估等工作。属于一般保值增值事项的可由基金会财务部执行。在一般保值增值事项之外的保值增值及投资活动,应当由理事会决议方可执行。对于是否属于一般保值增值事项认定存在疑问的,应该由理事会决议方可执行。

第七条 一般保值增值事项应当具备如下几个要求:

(一) 投资金额不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 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八条 一般保值增值事项以外均属于重大投资事项,投资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由秘书长上报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重大投资事项以外,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理事会作出投资活动决议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按权限审批。

第十条 秘书长应以年度为单位,向理事会出具定期报告,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投资品种、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内投资理财的损益情况;

(三) 对所投资行为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财务部门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执行等过程的资料。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开展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如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八)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基金会投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承担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制定、审批、修改;

(二) 对年度保值增值资金框架进行评估;

(三) 有权对所有投资行为进行决策;

(四) 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职责:

(一) 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 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三) 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长职责

(一)对投资项目的损益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职责

(一)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投资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二) 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一次性投资或同一项目分期分批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

(三)股权投资;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的,财务部应对投资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告秘书长,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提出初步投资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投资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第八章 投资风险控制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规定,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跟踪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以便理事会尽快作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进行风险较高的收益波动型产品的投资,特殊情况需要按重大投资事项处理,应当向理事会进行汇报,提出投资意见和风险评估,提交理事会决策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九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名誉受损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及程序均合法合规,基金会理事、秘书长、财务等相关人员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波动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并且对及时止损尽到了合理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303025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