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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光公益基金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高北京和光公益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部门

第一条 财务部配备与会计电算化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会计软件及计算机的运行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第二条 软件操作人员必须以真实姓名登记,并严格按所分配权限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他人名字进行操作。

第三条 软件操作人员要对所分配权限设置操作密码以妥当方式保存,注意严格保密。

第四条 软件操作人员负责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记账、结账,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第五条 操作人员离机时,应按程序要求安全退出会计软件,以防他人越权操作。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

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或修改。会计软件操作人员不得对系统文件进行任何内容的操作。

第七条 用于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用,禁止无关人员使用;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经常进行软件更新;必须定期对软盘、硬盘进行病毒检测;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禁止运行游戏盘。

第八条 操作人员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反映,及时处理,必要时联系相关单位解决。

第九条 利用系统提供的备份功能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备份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确认,以防介质存储溢出或错误;对会计电算化数据应做双重备份。

第十条 财务办公室要注意防火、防潮、防磁、防盗,下班时关闭所有设备和电源。

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对采用计算机记账,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会计资料及软件等保管一律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和会计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以防被盗,重要档案应备份。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计总账和明细账应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需及时输入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计算机打印出的会计账簿必须连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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